进出境修理物品:
1.维修协议、发票、装箱单及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2.进(出)境维修申请报告(企业资质、海关信用等级、经营范围、产量、返修率 、注明原出(进)口货物及返修货物基本情况、维修原因、维修(存放)地点、维修方式、维修步骤及预算、维修过程有无拆下件、如有拆下件必须与货物一同复运出境、明确复运出境的具体日期、如涉及延期需提前30天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具体日期);
3.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进)口货物残损或者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原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原出(进)口货物报关单(标注返修项);
5.货物照片(标注对应报关单号、项,必须能看到品牌和型号):
6.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填写“修理物品”字样,进(出)境维修/出(进)境维修复进(出)口,中检证书号,维修原因,复运出(进)境日期(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分批复运的,在复运进(出)境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已复运***,余***,最后一票复运注明已全部复运。
分批进出一次复运修理的,在复运进(出)境报关单每项商品规格型号栏备注原出(进)口报关单号。
规格型号栏除规范申报要求外,申报货物新旧程度及机身序列号。
*修理物品复运进出境报关单按如下要求填报:
1.免费维修的,申报总价为货值,征免为“全免”;
2.存在维修费的,每项商品分两项申报,一项申报总价为货征免为“全免”值,”,另一项申报总价为维修费,数量报为“0.1”,征免为“照章征税”。
3.修理完毕分批复运的,在备注栏注明已复运数量及剩余数量,对应多票原进(出)口报关单的,在每项商品规格型号栏备注原进(出)口报关单号,并制表列明复运情况上传至“随附单据”。
进境修理物品延期可在单一窗口发送担保延期申请(必须在复运出境日期前提前30天申请),随附资料:
1.发票、装箱单及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2.申请报告(说明无法按期复出原因,进一步的维修方案);
3.《保证金收据》第一联复印件(出口修理物品延期可不提供);
4.补充维修协议;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修理物品转正式进出口(必须在复运出境日期前提前30天申请)需递交纸质资料:
1.进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及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2.申请报告;
3.转正式进出口协议;
4.《保证金收据》第一联复印件(出口修理物品转正式出口可不提供);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修理物品转正式进出口后,原报关单监管方式修改为“一般贸易”,征免修改为“照章征税”,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加上“修理物品转一般贸易”需补齐一般贸易所需的监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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