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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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以下三类:
(1)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2)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
(3)由生产、制造厂商或使用单位进行检验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是统一由国家设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理的。在资本主义国家,除了官方设立的检验机构外,还有大量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它们都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衡量。应当指出,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证书,并不完全是那么公平可靠,对此我们应当注意。在具体业务中,有时经买卖双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方的生产制造厂商,或由进口方的使用部问检验出证的办法。在订定检验条款时,对检验机构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在我国检验,应订明“由中国进出口商品俭验局进行检验”。在出口合同中,如允许国外买方有复验权,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规定,“须以买卖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索赔的依据”。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对方在委托办理检验的机构时,必须征得我方的同意,如发现对方所委托的检验机构在政治上对我不友好,或在业务上缺乏应有的能力,或有偏袒对方的行为时,我方有权
提出异议,要求另行委托其他比较合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以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明书,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这种证件称为商检证书。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检验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2)品质证明书(QuaIltv Certificate)
(3)重量证明书(Weight Certificate)
(4)卫生证明书(Sanitary Certificate)
(5)兽医证明书(Veterinary Certificate)
(6)植物检疫证明书(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e)
(7)价值证明书(Value Certificate)
(8)产地证明书(Origin Ceriificate)
商品不同,检验要求及所应提供的检验证书也有所不同。如一般轻纺产品只须提供品质、数量或重量证明书即可;而有些农副土特产品则除需要出具品质/重量证明书外,还需出具卫生证明书、兽医证明书或植物检疫证明书。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商品的特性,对所需的检验证书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公害严重,不少国家的政府都制订了许多有关环境保护、卫生检疫、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条例,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得进口。例如,美国农产品销售管理处规定,有壳蛋类和蛋制品的进口,均须受蛋品检查法的限制,并须附具原产国兽医官签字的证书。对牲畜、肉类和肉食品的进口,也严加管制,要求必须符合美国农业部条例的规定。在未经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处检验合格以前,美国海关一律不予放行,这些都是属于政府颁布的强制性的规章、法令,买卖双方当事人是无权在合同中随意加以改变的。我们在签订出口合同时,虽然可以不接受要求我出口商品的“卫生质量必须符合某国某项法令的规定”的条款。但是,为了做好出口工作,我们对有关进口国家的这类法令、条例也应有所了解,并且要认真研究对策。如果我们不给予应有的注意,难免我国的出口商品会与进口国家的卫生、检疫规定相抵触,那么,即使在出口合同中没有规定必须遵守进口国的卫生、检疫条件,但到交货时对方政府不准进口,合同还是无法履行,这是当前在扩大出口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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