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

适用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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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A 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 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 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2.企业只是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
3.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管理类别的调 整如下:
(1 )发生存续分立的,分立后的存续企业 继承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发生解散分立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发生吸收合并的,合并企业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发生新设合并的,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4.代理报关业务。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因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不同 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 一方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 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适用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
比如:
A类报关企业代理
B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的,适用A类管理措施;
C类报关企业代理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的,适用D类管理措施;
AA类报关企业代理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的,适用AA类管理措施;
A类报关企业代理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的,适用A类管理措施。
5.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 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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